亞心網訊(記者 王宗萍)對於因單位原因而無法休假的員工來說,心裡一定不痛快。新疆勞務法專家卜冰表示,如果員工提出年假申請,單位不予批准的,應該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%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。
  那麼帶薪年假會不會“過期作廢”呢?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》規定,單位根據生產、工作的具體情況,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,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。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,也可以分段安排,一般不跨年度安排。
  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》明確規定,工作滿1年的員工享有休帶薪年假的權利,其中,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滿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。
  卜冰說,休年假是員工應享受的一項福利,如果員工請假遭遇單位拒絕,並經協商員工同意自願放棄休假,企業應給予3倍的工資補償;如果單位拒絕卻不給予補償,員工可申請勞動仲裁。
  值得註意的是,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員工休年假,但是員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假的,用人單位則沒有責任支付員工3倍的工作報酬, 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。
  (編輯:王建隆)  (原標題:單位不讓休年假 要給經濟補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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